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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
www.110.com 2010-07-16 19:55

 

  第九条 报备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发现别的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况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超越制发机关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备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报备单位在接到前条所列处理决定和意见的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报备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不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或不及时报备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督促其严格履行本规定,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作其他行政处理,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所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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