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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结果看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一、由一起行政征收引出的行政复议

  2003年4月24日,中国大唐电力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向中国大唐电力集团公司发来紧急报告,反映湖南省人民政府征收大唐在湘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相关事项。报告中称:“《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66号令)正式颁布,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取水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发电企业按照发电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2003年7月25日,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8号)明确”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水力发电取水和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收费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1元“。同年8月,湖南省水利厅开始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湘发电企业征收水资源费。”该公司认为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66号令、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湘价费[2003]128号文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9]1号)均己明确规定中央直属发电企业免征水资源费。因此向湖南省水利厅送达了“要求免征水资源费的函”,并希望中国大唐电力集团公司出面协调。

  2003年12月12日,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答复:“在湘所有发电企业均应按省政府166令的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并对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作出了收缴60万元(2003年度)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1月15日,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湖南省水利厅收取水资源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3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湘府复决字[2004]第1号):“维持湖南省水利厅收取水资源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6月30日,湖南省水利厅再次向湖南华银株州火力发电公司作出了收缴200万元(2004年度)水资源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国大唐电力集团公司认为,国务院对中央直属发电企业免征水资源费的政策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湖南的七家全资或控股的发电企业均属于国办发[1995]27号和国办函[1999]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水资源费的范围。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与国办发[1995]27号和国办函[1999]1号文件相悖。按照湖南省确定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集团公司在湘的中央发电企业每年发生缴纳水资源费1600多万元(按2003年发电量计算)。

  中国大唐电力集团公司对已经发生的收缴行为通过行政复议未能解决问题十分担忧,特将此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这起行政复议案件反映的两个问题

  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因征收水资源费引起的行政复议事件,引出两个问题:

  (一)征收水资源费的执行情况反映的利益关系

  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问题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执行的矛盾。

  1988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5年4月 25日,国务院办公厅针对一些地方在国务院还未制定“水资源费征收办法”过程中通过制定地方性规定征收水资源问题,发布了《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以下简称国办27号),规定:“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998年6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紧急请示,反映该省有关部门对国办27号文件中规定的“中央直属电厂”理解不一致,请求明确界定“中央直属电厂”。在此前后,国家电力总公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致函国务院,反映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并以国办27号文件中 “中央直属”水电厂、火电厂和“循环冷却水”界定不清楚为由,重新开始向中央直属电力企业征收水资源费,引发了多起行政争议。据国家电力总公司统计,如果地方向中央直属电力企业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即使按照地方规定的中等收费标准测算,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381个中央直属电力企业每年要向地方交纳54亿元 (目前中央直属电力企业每年向中央财政上缴利税86亿元),企业将不堪重负,国家电力行业也将大大减少向中央财政上缴利税。因此,要求国务院尽快对国办 27号文件规定的“中央直属”、“循环冷却水”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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