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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改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
www.110.com 2010-07-19 17:01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称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一般规定,可以寻求行政救济,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并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才享有最终裁决权,即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这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体现。
    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监督机制的角度来看,对行政复议行为也应当有司法救济途径。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宗旨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完善了民主法治社会所必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因此,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或者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这一行政争议提到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也即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行政复议法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争议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这里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经行政复议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所谓复议前置,即指在法律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既然行政复议法已经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争议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必须先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复议,而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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