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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法中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9 17:41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地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 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察而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 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离,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

    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司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 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 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徇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立案侦 查。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

    行政执法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相对人行驶救济权的方式通 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处罚降格为行政处罚,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就济,致使行政处罚是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检察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

    行政执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标准规定不具体,不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问题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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