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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2)
www.110.com 2010-07-19 17:46


?サ诙?,同责不同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律规范的行为,性质、情节相同 的,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如果对同样责任者给予不同轻重的行政处罚,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不合理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作 出行政处罚时,应该考虑以前和近期对同种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因素,不能反复无常,因人而异。
?サ谌?,同一案件中,重责轻罚或者轻责重罚。在同一案件中,行政主体给予违法责任较重者较轻的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违法责任较轻者较重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 仅仅从单方的行政处罚来看,似乎并无明显的畸轻畸重,但相比较之下则有失公正。因此,难以使被处罚者心服口服,甚至可能使被处罚者产生逆反心理,与社会相 对抗,起不到纠正违法者错误,防止以后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的作用,同样属于不合理的一种形式。
?サ谒模?没有考虑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该考虑到被处罚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能够使被处罚人无法生活。如果给予被处罚人的 行政处罚达到其无法承受的程度,就难以使其认识错误,纠正错误,反而有可能使其作出新的违法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也属于一种不合理的形式。
?ケ景钢校?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变更行政处罚,关键在于公安局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否公正。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其个人是否应当 承担全部责任。公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并以所属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根据某市民政局、某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 于加强对组团出访的管理严禁公费旅游的通知〉的通知》第3条“本市社会团体如需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的,应先向市社会团体等机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 旅行社向公安局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未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公安部门不予受理”的规定,刘某在某社会团体管理处工作期间,其职权仅 是对组团出国考察的申请是否批准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则由出国人员亲自填写调查表和登记卡,并由所在单位负责政审,然后通过旅行社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 境证件。但刘某却为某市养殖协会出国人员重新填写表格,制造假履历,并为他们政审。虽然刘某事先
曾向有关领导汇报要作“技术”处理,但该行为已超出了原告的职权范围,故不属于公务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仔细分析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让刘某承担 全部责任显然是不公正的。本案中,虽然刘某实施了编造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但事先已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对此,有关领导亦未提出异议。这就意味着刘某的 违法行为已获得了有关领导的默认。从某种程度上说,有关领导的默认是刘某实施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公安机关在实施对刘某的处 罚过程中并没有考虑这个因素,而是将全部行政责任都加到刘某一个人的身上,并实施了较重的行政处罚,这显然是一种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因此,人民法院作出 变更行政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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