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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正在药监行政处罚中的表现
www.110.com 2010-07-19 17:46

《》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变更或撤销的六种是: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行政 处罚显失公正的,但却未规定其实体违法的表现形式,这样就容易造成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做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在行政处罚中,药监执法人员如何避免造成以上违法现象,以下内容是行政处罚中较为常见的显失公正,供读
者和执法人员参考。
——编者按
   药监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药监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做出的虽然在形式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实际上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损害了社会或个人 的利益,而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的违法处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变更,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没 收财物、罚款等;二是必须是达到显失公正的程度。实践中,药监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一、责罚不相当。它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其
应 承担的行政责任极不相称。例如,2004年3月3日,李某经营的健康药店从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男宝胶囊20盒,验收后以每盒标价5元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 中,执法人员对该药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其含量不符合规定,系劣药。随后,执法人员将该药店尚未销售的男宝胶囊10盒进行扣押,并对健康药店做出没收 违法所得、尚未销售药品并处以总货值三倍的罚款。本案中,药品监管部门对健康药店的处罚就属于显失公正的范畴。由于该药店从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 品,并进行验收,主观上没有过错,亦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免除罚款,但药监执法人员却给予了最高幅 度的处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相称,属于可判决变更的行政处罚。因为就行政处罚本身而言,不是法律追求的目的,法律规定行 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新的违法行为的出现,防止、纠正侵犯权利的行为,保障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该案的处罚正是违背了这一目的,是一种不合理的表现形 式。
  二、同责不同罚。它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考虑以前和近期对同种情况的
违法行为给予同样的行政处罚,反复无常,因人而异。 例如,某甲乙两家个体药店,向同一药贩购进假药吗丁啉20盒进行销售,先后被某药监局查获,某药监局对甲药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假药并处以总货值二倍罚款 的行政处罚,而对乙药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假药并处以总货值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药店没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本案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 政法律规范的同一行为,某药监局没有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这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一种不合理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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