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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之辨析
www.110.com 2010-07-19 17:44

行 政不作为这一概念在学体系中,通常出现在行政违法部分。“违法”作为行政违法形态之一,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 究。在司法实务领域,行政不作为违法则被作为一种案件类型看待。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加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事实证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危害 程度并不亚于作为的违法,因此,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在实务方面,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是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本文拟对两者作一辨析,并就相关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一些个人之见。

  一、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的区别

   行政不作为违法,指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作为之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消极地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形态,例如对申请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救 助义务。而否定性作为是指在应申请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作出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否定性的行为,例如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 予颁发卫生许可证。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性质不同。在行政法学中,划分作为与不作为是有一定标准的,这个标准应 该体现在程序上,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行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体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 是行政不作为。例如在颁发许可证案件中,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了明确的不予颁发的决定,并说明了理由,这就是典型的程序上作为而实体上不为的情形, 应视做否定性的作为。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理睬,超过法定期限而不作出决定,则属于程序上的不为,应作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处理。从行为外在的表现 形式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它与行政主体所担负的行政职责相对应。在应申请行政行为案件中,与行政权相对应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是对相对 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证、注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准许的规定,并说明不准的理由。我们不难发现,行政机关接受申 请后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及时进行审查,而非直接予以登记、发证、注册,审查完毕并作出程序意义上的规范的答复,就是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不予准许的决 定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范畴,行政相对人可以以不服不予准许的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 行法定职责。可见,从性质上来说,行政不作为属于不作为范畴,而否定性作为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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