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未履行法定程序而采取措施。采取行政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如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具体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履行审查、告知程序,查封时必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扣押财物资料、清单等。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由与立案、处罚的案由不一致。如在办案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顺利完成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方便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一定的随意性。对一些并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通过变通的方法,以一个表面上合法、合理的理由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以此作为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调查的手段,然后又以另外一个理由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这种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为相分离的做法,实际上是规避了律法规对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可以说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不准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行为,只有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作出,才能保证行政管理的实际效果。例如,甲经销商无照从事批发业务,将一批货物卖给乙经销商,工商机关为了实施对甲经销商的管理权,扣押其卖给乙经销商的货物。
针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对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人,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在暂停支付期限届满后(暂停支付期限为3个月),违法行为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此时以同一理由重新采取暂停支付的强制措施等。
超出法定范围对当事人的其他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从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制性,是一种行政限制行为,其往往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的后果。所以,法律、法规一般对行政强制措施指向的对象、范围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需要。所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能针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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