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在哪里?
www.110.com 2010-07-16 16:21
网友疑问:
我单位是外地公司在烟台的分公司,没有法人和独立财务的核算。请问若分公司注销了,有关劳动讼诉能在烟台起诉么?这样的劳动仲裁能得到执行么?
律师解答:
何智勇律师:这位朋友您好,如果您所在分公司被总公司注销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您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被诉人是总公司。如果被诉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被诉人住所地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因此,这象您说的这种仲裁裁决也能执行。
闫卓云律师: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过社会保险?我认为既然依法设立了分公司,那么就具有用人资格,分公司注销后,职工有权利在合同履行地——烟台诉外地的总公司。执行与否要看该公司的资产状况。
田斌律师:依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就你所说的情况,烟台应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果分公司注销了,个人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注销后,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又随之发生变化,则不能向烟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反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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