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妇女王某因门牙不慎折断,前往医院就诊时被医生要求装饰烤瓷牙,谁知王某竟然为装饰烤瓷牙带来了不尽的痛苦,王女士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651.90元、装牙费850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王女士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6月初,王女士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该牙患处原树脂冠脱落,扣诊无痛感,原核椿完整。诊断该处残根,遂医生处理烤瓷冠取模,一周后烤瓷冠完成。从同年7月12日至9月中旬,王女士一直为装烤瓷牙后不适和痛苦光顾医院。2007年12月26日,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在医院就诊时,医生就要求自己装烤瓷牙,但从同年6月9日烤瓷牙装好后,当天就感觉到不适,以后又发展到牙根红肿、疼痛,医生又拆下了烤瓷牙,并进行牙根封药加抗菌消炎药配合治疗,但病症始终没有得到控制和改善。同年9月17日,再做了拔除牙根手术。而医生给出最终治疗方案:左门牙缺失装灵活牙,右门牙在拆牙中损伤装烤瓷牙。王女士不接受该方案,提出要到外院继续治疗,治疗费由该医院承担,对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引起该诉讼。
法庭上,该医院辩称,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采取的诊疗措施得当,不存在任何过错。认为王女士理由并非专业判断,没有科学依据,不认同王女士的诉请。举证在诊疗期间,曾给王女士开红霉素肠溶胶囊、替硝唑药物治疗,还采取拍片检查和生理盐水冲洗根管等措施,最终在王女士签字下,将患牙残根拔除。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普陀区医学会对该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进行司法鉴定。2008年4月28日,该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王女士被拔除的牙是残根,未给患者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故不属医疗事故。但医方也存在不足:
1、接诊医师未在重做烤瓷牙冠前,拍摄牙片来了解牙根和周围组织状态。
2、病史书写简单、不完整。结论:王女士与该医院间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该医院治疗中,若医疗上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王女士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王女士目前的状况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本案经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经法院核实鉴定报告程序合法,论证观点全面、详实,对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均作出了明确分析。而鉴定报告中对医院在诊疗中存在的不足,医院应该予以重视并在工作中改进。遂一审对王女士之诉判决不支持。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说,近年来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案件,从专业角度讲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而技术含量极高的活动,患者出现的最终后果往往与本人自身疾病的发展、医疗科学和技术的局限性等事实密切相关。因此,以科学合理地分析结果产生的原因,是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客观要求。而法院大量的医疗纠纷,都得依靠医学专业部门鉴定,来区分和认定医患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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