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10月30日凌晨5点,家住离县医院1.3公里的杨某被妻子王某的呻吟声惊醒,急忙拨打120求救,120服务台问明地址后答复马上就到。可好长时间过去了,救护车一直没有来。杨某又两次拨打120求救,得到的答复都是“马上去”。从县医院开车到杨某家最多二三分钟,可转眼又过了十几分钟,救护车就是没有来。后用出租车将病人送往医院,出租车到达医院时,120车还停在医院里没有发动,此时,离杨某最初求救时已相隔近半个小时。杨某之妻到医院后,经诊断已经死亡。
分歧:医院对王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未规定120必须出车,对120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出车也无明文规定或双方约定,王某的死亡是由其病理原因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接到求助电话后,即与患者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出车,属于违约行为,对其违约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杨某与县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首先,从120机构的性质来看,根据国家医疗管理条例的规定,120属于公共利益,也属于公共卫生事业范畴。120是由政府设置的担负急救任务的公共事业机构,它不同于一般的医疗行为,医院只要一接到120电话,就产生了立即派车救护的法定义务,除非在战争或自然原因状态下无法施救。因此,在本案中,杨某几次拨打120电话,医院均没有拒绝施救,而且明确同意派车,并答复马上就到。县医院的承诺,在双方之间确立了医疗合同关系。
二、医院没有出车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作为患者,视120为生命热线,在拨打电话后,就会把求生的希望全部寄托给120,而医院更应当懂得生命的重要和救护的责任。但在本案中,医院多次接到求救电话,却在近半小时的时间里没有出车,无法起到紧急救护的作用,医院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
三、医院没有出车与王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不可否认,王某的死亡与其自身的疾病有直接关系,但是,如果120在接到求救后及时出车,按照夜间出车不超过4分钟的常规和路途行驶3分钟计算,王某最多在7分钟后即可得到急救,在此情况下,王某是极有可能获得生还的。而且,医院无法证明其即使及时出车,王某也会死亡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医院不能排除其不出车的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当然,王某的死亡是由多因造成的,医院只能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比例和具体份额,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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