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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问题
www.110.com 2010-07-07 09:24

    《办法》规定鉴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这一直是受指责、攻击的一种规定。现《条例》规定由省、市一级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以前存有争议的”老子为儿子”作鉴定的问题,而且提高了鉴定组织者的级别,在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如此规定,有利于更公开、公正、公平的解决医患纠纷。但有人认为,《条例》把医疗事故的鉴定组织机关由卫生局转到医学会,医学会也是卫生部领导的,依然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与以前的《办法》相比,鉴定机关的改变没有实质性突破,也没有进步意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从目前来看,医学会与医疗机构虽同属卫生部主管,但《条例》明确规定医学会只负责建立专家库,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实际上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是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这些专家是医患双方认为具有专业知识、自己信得过的专家。专家组的组成人员是单数,实行合议制,并且法医也可以进入专家库并被选入专家组参与鉴定工作,因而《条例》的规定是详细的、完善的、可行的,是完全能够保证公正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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