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制治疗与法律救济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传染病患者在履行接受强制治疗法定义务的同时,亦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中包括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在强制治疗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两类纠纷,一是患者对强制治疗措施本身不服,认为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权,例如原先被“确诊”的非典患者在进入隔离病房后又被排除了非典诊断,故而认为隔离治疗缺乏法律依据,要求解除隔离出院。二是患者认为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侵害了其生命健康权,例如认为医务人员治疗错误使用药物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损害赔偿。
有人认为,对于第一类纠纷,患者可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实体法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对于第二类纠纷,由于医务服务本身系一般民事活动,因此,患者可以医疗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实体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这种观点充分注意到了强制治疗措施本身和医疗服务的区别,因此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作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医疗服务确实属于民事活动,但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律实施的医疗服务与一般医疗服务存在本质的区别,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根据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是一种委托行政行为,因此强制治疗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者承担。患者应以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为被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就其受到的人身损害要求国家赔偿(行政赔偿)。
在国外,对于因政府强制实施传染病防治措施而受到伤害者,普遍采用国家赔偿或补偿的办法。例如,接种疫苗是预防某些传染病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实行强制预防接种制度。11但是,由于疫苗本身的特性,接种疫苗可能会给接种者造成不良后果,使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为此,美国联邦政府于1986年制订了《国家疫苗伤害补偿计划》(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牐对因接种疫苗而受到伤害者给予国家补偿。受害者可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提起国家赔偿。
当然,笔者也意识到中国的法律制度与美国不同,以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被告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上的障碍,因为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仅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理,而尚无法直接审理强制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失问题。12同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因政府采取传染病防控措施煱括强制治疗牰受到伤害者如何赔偿或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医疗机构在强制治疗传染病患者过程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缺乏任何自主选择的权力,因此,判令医疗机构对强制治疗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会造成对医疗机构利益的侵害。笔者建议,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下,对于因强制治疗过程中因存在医疗过失而引发的纠纷,患者煱括其家属牽梢砸搅苹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医疗机构有权要求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补偿。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补偿评审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补偿决定。对于上述补偿决定不服,应允许医疗机构提出复议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项过渡措施,最终的解决办法应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强制治疗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特别声明:本文仅属学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政府观点)
注释:
①胡建淼:《非典提出法制新课题》。载于2003年5月8日《法制日报》第7版。
②龚塞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第72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③④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第6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⑤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⑥胡建淼:《行政法学》第143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⑦胡建淼:《行政法学》第144~145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该法第24条规定,医院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⑨胡建淼:《非典提出法制新课题》。载于2003年5月8日《法制日报》第7版。
⑩龚塞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第16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该办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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