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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申请美国移民有策略
www.110.com 2010-07-27 17:35

  由于近期移民排期进展缓慢,在美高科技人才只好转向寻求能够及早调整身份获得绿卡的移民申请。目前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杰出人才EB-1A申请以及杰出研究人员EB-1B申请不需要排期,其中EB-1B申请成功率较高但需得到美国雇主支持,这不失为申请人的一条新途径。

  然而不少小型初创企业对于是否可以支持其员工申请EB-1B存有疑虑。特别是一些成立时间少于3年的小型初创企业,那么这些初创企业的雇主如何帮助EB-1B申请人克服不利因素,最终成功获批呢?这其中是讲究策略的。

  据张哲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根据移民法规INA§203(b)(1)(B)的要求,杰出研究人员EB-1B申请需要有雇主的支持,并且该雇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已经雇佣至少3个全职研究人员;

  (2)公司已经有在市场上投入使用的产品或者同一工业界已经在使用此公司的研究成果;

  (3)根据法规CFR§204.5(g)(2),公司需要证明有能力支付杰出研究人员工资。当然多数初创企业不可能在成立后短时间内达到收支平衡甚至有盈余、利润,一般普遍存在的实情便是负债经营,有一定亏损并且员工数量较少,公司经营业绩也较低。但以律师曾经的实际经验来说,如果在申请时递交有说服力的证据和论点,那么初创企业为其员工递交EB-1B申请还是会获得批准的。

  作为一个初创企业,其起始阶段必须经历研究产品和发展这一时期,即使是一个刚刚成立的小型初创企业,也是有可能雇佣3个甚至3个以上的全职研究人员从事产品技术研究的。

  以实际经验来看,许多初创企业在准备EB-1B申请时碰到的难题便是证明有以上3个要求中的第二项及第三项,即证明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有能力支付研究人员工资。

  杰出人才申请实际案例:

  以下举几个实际的案例具体说明:

  (1)如何证明公司经营业绩(DemonstratingAccomplishmentsin the Field)

  大多数已经成立多年的公司很容易提供经营业绩,如投入市场的商品、成功的商业投资、工业界的奖项等。但对于还处于研发阶段的初创企业而言,不可能立即证明有切实的经营业绩。那么如何才能证明初创企业的经营潜力是关键,其中初创企业的专利以及其雇员发表的研究项目文章将成为证明经营潜力的有力证据。

  (a)投入使用的专利(UsingPatents)

  雇主是在递交EB-1B申请前不到1年半成立的一个初创企业,为其申请EB-1B的雇员是一位研发工程师(R&DEngineer)。这一初创企业仍然在研究开发一项提高某种产品效果的核心技术,然而并无实际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此公司已经有十四五种被批准或者正在审核中的专利,并且其中的两项专利已经引起美国一家大型科技企业的兴趣。实际上初创企业尚未授予大型科技企业这两项专利的使用权,但律师递交了这两家公司对此两项专利使用权进行谈判的各种证据材料使移民局信服,即使雇主是初创企业,仍然具有确实的经营业绩,倘若专利投入实际使用将产生效益。

  律师在申请过程中还为客户递交了加急的I-140申请,该申请在8天内一次顺利通过,没有收到补件通知。

  (b)被引用的文章(UsingPublications)

  在此案例中,雇主是在递交EB-1B申请前不到6个月才刚刚成立的一个生化科技初创企业,为其申请EB-1B的雇员是一位高级医药研究人员。在此申请中碰到的难题是,这家初创公司的名下没有任何已经批准或者正在审核中的专利,甚至没有任何出自这一初创企业的药品在接受临床试验。律师所采取的策略是着重引申这一初创企业雇佣的几位高级医药研究人员联合发表的两篇论文的成就。由于这两篇论文一经发表,立即得到生化行业的广泛关注,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便积累了超过30次的引用率。该证据得到移民局的关注并使其信服此初创企业的经营业绩。律师同样为此客户递交了加急的I-140申请,该申请虽然收到补件通知,却从初次递交申请第一天开始起算22天内快速获得批准。

  (2)如何证明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DemonstratingAbilityto Pay)

  由于大部分初创企业还在研发阶段,多数都在负债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初创公司的财务表现到税务记录上,自然是负资产或者需要承担巨大债务的。公司经营负债会影响证明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采取的策略是呈现该初创公司的综合实力以证明其的确有支付研究人员工资的能力,其有力的证据便是公司得到的注资以及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单。

  许多为初创企业申请EB-1B的案例中,律师常常向初创企业雇主建议稍推迟递交EB-1B申请,直至公司完成新一轮风险投资或其他资金的注资。这样才能够证明该初创公司有大量的资金抵消负债并继续支持其研发工作。

  另外,通常律师会向移民局递交EB-1B受益人即员工的过去几个月的工资单。依据注资证据和工资单便可以向移民局证明该初创企业即使负债,但仍然拥有足够的资金,有能力支付其EB-1B员工的工资。

  由于移民法规对于EB-1B申请制定了严格的限制,许多潜在的EB-1B申请人只好对EB-1B申请望而却步。然而根据以往案例的经验,即使是没有切实经营业绩、负债经营的初创企业也可以为其雇员成功地申请EB-1B。

  有鉴于此,如果采取得当的申请策略,还是可以得到最终的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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