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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www.110.com 2010-07-28 11:21

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宅基地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某建房的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李某现金1000元,以弥补原告李某失去被所侵占宅基地使用权的损失。
  李某与张某系前后邻居,张某在翻建房屋时侵占李某的宅基地,李某虽多次制止,但张某还是强行盖起了新房。2006年9月6日上午7时许,李某雇用建筑人员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偏房时,张某来到施工现场,以李某所建偏房侵占了李某的父亲许给他们家的宅基地为由,辱骂施工人员,阻止施工,致使偏房被迫停建,所备用的水泥等建筑材料受到损失。为此,李某诉于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立即停止阻挠自己建房的行为,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000元。
  经法庭勘验,张某在翻建新房时,侵占了李某的宅基地南北长度为0.85米,现张某新房已建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李某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上建造偏房,应受法律保护,张某非法阻挠其建房,侵犯李某的合法权利,原告诉求张某停止侵害,依法应予支持。因李某未提供其因张某阻挠行为而受到的损失物品价值的证据,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对其关于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张某所翻建新房侵占了李某的土地使用权,理应拆除,鉴于张某的新房已经建成,拆除将使其受到巨大的损失,结合本案案情,由张某因其侵占行为向李某赔偿1000元,以此弥补原告李某的土地使用权损失。张某关于李某之父已许给其使用李家3米宅基地的辩称,证据不足,土地使用权应由政府颁证予以确认,依法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变动,采用登记制度,同时以登记作为使用权的公示方法。宅基地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之外,也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的父亲已经许给他使用原告的部分宅基地,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仅有当事人的合意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须到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故被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应予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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