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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三岔口村杜迁、武国
www.110.com 2010-07-28 10:50

  据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大三岔口村村民杜迁及武国志反映:2009年7月17日,双滦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陈志明组织多个部门将其房屋强行拆除。我所接受杜迁、武国志委托指派律师于2009年7月28日至7月30日到相关部门调查和实地勘察,现将大三岔口村村民房屋被非法拆迁情况报告如下:

  一、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违法。

  2009年5月23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双塔山镇大三岔口村村民杜迁及武国志两家作出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非法将杜迁及武国志两家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据村民介绍:该处房屋拆迁所腾出的土地实际是用于双滦区税务局家属楼的绿化及该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并非用于大三岔口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之规定。因此,其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严重违法。

  二、以“河北省三年大变样”为名,行非法拆迁之实。

  经调查得知:2009年7月17日,双滦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陈志明在没有任何拆迁审批手续、没有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安置、也没有强制拆迁通知的情况下,“以河北省三年大变样”为名,违法收回村民宅基地,并带领双滦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上百人违法将村民杜迁及武国志两户的房屋强行拆除。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及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之规定,村民杜迁及武国志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且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破坏。而双滦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未经征收并办理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村民杜迁及武国志合法的房屋予以拆除,显然严重违法。事实上,大三岔口村的拆迁是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即自愿拆迁,而政府并没有权力干预,更无权强行拆除。

  另,承德市双滦区城市管理局对村民杜迁及武国志作出双滦城管强拆字(2009)第1号及第2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越权,程序严重违法。首先,该局作出的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无任何法律依据。相反,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双滦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建重点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大项中的第(二)小项中也指出“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拆迁,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积极履行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下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房管部门及时下发拆迁批准文件并督促拆迁人及相关单位入户做动迁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房屋的破拆与清墟。”的相关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对强制拆除的执行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故,该局缺乏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更不具有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其次,该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拆迁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的规定,拆迁需经过裁决程序方可实施强制拆迁,而该局在未经裁决径行强拆显然违法。再次,该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该局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被处罚人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而该局并未实际告知,也未听取被处罚人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显然不能成立。

  三、拆迁未经合法评估,安置缺乏合法依据

  据村民杜迁及武国志反映:双滦区政府并未聘请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未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只是根据大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大三岔口村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显然缺乏合法依据。

  四、存在严重的“未批先占”,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自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处获悉: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三岔口村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并未获得征收审批,只是处于向河北省政府上报待批阶段。而双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述宅基地并未获得征收审批的情况下,将村民杜迁及武国志的房屋强行拆除,并侵占该房屋宅基地,属于国务院严令禁止的“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五)项“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一条“……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八条“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关于巩固扩大百日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22 号)规定“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规违法用地的重大典型案件,特别是属于百日行动查处的三类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公开曝光。对百日行动整顿后又出现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加重处理,对当地政府领导进行问责,并由有关督察局发出整改意见书。”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应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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