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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www.110.com 2010-07-28 10:23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洛政〔2008〕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合理利用土地,遏制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也是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严重侵占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实施农村规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村庄建设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和《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基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

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或住宅楼。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实施规划、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地占用耕地。按规划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无耕地后备资源的村民委员会,应由村民委员会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异地补充耕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超过现行法定面积标准部分的宅基地处理。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现行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部分宅基地,按以下原则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但应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二)批新宅必须交旧宅。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必须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应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三)违法占用宅基地的处理。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必须予以拆除。

(四)房屋依法转让,其房屋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的,地上房屋、构筑物获得者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或使用手续。

(五)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宅基地的处理。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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