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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28 10:28

  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政发〔200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博兴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镇规划是指县城规划区、建制镇驻地以外的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土地。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第四条 农村建设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凡尚未编制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的村庄,宅基地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宅基地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成侵权的,被侵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权属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处理。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宅基地审核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九条 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法重新报批。

  第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物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宅基地的安排和划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先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再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要有利于相对集中、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倡有条件的村整体纳入城镇规划统一建设楼房,鼓励有条件的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城镇购房居住。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确需按规划占用耕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条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要区分楼房区和平房区。建房的高度、走向、地平等条件由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决定,并由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三章  宅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而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新建宅基地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执行村镇规划的;

  (五)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又不交还村集体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建房村民持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等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

  (二)审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当年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所在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经所在镇国土资源所初审,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审批。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建房户、宅基地面积和位置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宅基地,申请人应向所在镇国土资源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房户的宅基地申请书;

  (二)建房户的基本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示意图以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的意见;

  (四)所在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镇国土资源所和所在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放线,界定用地范围,确定标高及高程后方可动工建设。镇国土资源所和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房过程实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建设竣工30日内,由建房户向所在镇国土资源所提出登记申请,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经审查凡符合村镇规划并具备建房条件的,由所在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选址意见书;经审查凡不符合村镇规划但又具备建房条件的,可按规划给予适当调整宅基地位置或异地迁建,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报批。原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必须在房屋翻建时将超出部分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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