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答: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问题7: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此,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该财产依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执行机构应驳回其异议。听证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应中止听证审查。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问题8: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对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共同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由于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中隐含了该财产中有部分利益应当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主张。因此,即便该财产应为共同财产的理由成立,根据共同财产可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对此,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告知其于一定期限内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解决。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问题9: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对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由于对此种形态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是基于《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对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所有权归属推定的一种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债务。虽然对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角度,需要在执行中给予救济。因此,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听证审查中,被执行人配偶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机构应裁定支持其异议:
(一)该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于婚姻关系缔结前购买的;
(二)该财产虽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系以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购买的;
(三)该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知晓的被执行人夫妻间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归属为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
(四)该财产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排除被执行人所有,并只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
(五)该财产依被执行人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其配偶所有的;
(六)其他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认定该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的。
听证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听证审查程序应当中止。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问题10: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的,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
答: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其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中财产分割内容不公平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后再行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 上一篇: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
- 下一篇:夫妻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相关文章
- ·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执行
- ·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应对
-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界限
- ·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 ·以个人名义借钱也属夫妻共同债务
- ·配偶一方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本案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谈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问题的认定
-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认定
- ·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十问
-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
-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
-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有什么区别?
-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
- · 处理公民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
- · 处理企业法人非法集资案件的程序
-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
- · 浙民间借贷官司去年新增近七成
- ·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
- ·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 ·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界限
- ·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界限
- · 个人名义负债五
- · 个人名义负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