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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催收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内容摘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合同关系中更为常见。因此债权的催收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过程中至关重要,本文作者仅就关于对合同债权的认识,主要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催收方式以及如何防范债权危机等几个方面简单阐述,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关键词:有效性、诉讼时效、催收、管辖

  一、关于债权的效力问题。

  (一)要保证债权的合法性。

  债权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因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因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还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产生等,这些债权均受法律保护。然而,还有一些债权因形成原因不合法而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因无权处分、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可见,合法的债权是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这一点在我国合同法中有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还有关于可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规定,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合法的债权是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得以实现的前提。

  (二)要保证债权的时效性。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期间。”

  由此可见,对于合法的合同之债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超过一年的法律不予保护。特殊的合同之债比如: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买卖合同之债;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之债;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合同之债等,该类特殊合

  同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超过一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1、对于合同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自约定日期起两年(或一年)内行使权利,否则,超过两年(或一年),对于债权的催收极为不利,人民法院往往会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

  2、对于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在实践中一般以债务人最后一次履行债务的时间计算,时效为两年(或一年)。

  另外,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还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关于债权的催收。

  无论何种债权,债权人的催收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为使债权不丧失诉讼时效,债务催收就尤为重要。实践中往往采取如下方法催收:

  1、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催收(律师催款函就是常用的一种),采用该方式需在特快专递上明确写明催收债权字样,并且及时通过邮政部门索取对方当事人签字的回执。

  2、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的形式催收,为便于将来举证,需保留刊登债权催收公告当日的报纸。

  3、定期与业务单位核对账目(必须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

  以上方式均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为使债权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这就需要在诉讼时效内区别不同的债

  权制定不同催收程序:

  1、对于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应积极进行协商,必要时可接受分批次还款。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提起诉讼程 序申请财产保全,将对方的动产及不动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时掌握主动权,保证债 权的有效偿还。必要时可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2、对于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也要及时采取诉讼,使债权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变为法定债权,并将该判 决及时交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以便将来有履行可能时,或债务人破产时有受偿可能。并且判决确定的债 权在不能受偿时,判决书可入账抵扣税款。

  以上措施需要平时注重对债务人企业帐号、财产等资料的收集。

  3、在进行诉讼前,可发送律师函对债权进行催收,向债务人表明收回债权的态度,很多情况下,特别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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