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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8)
www.110.com 2010-07-23 15:08

  [39] 梁氏的原话是:

  如果让我回答“民族衰老何所指”这个问题,则可说所谓衰老非指其构成乃指其机构而言。一切文物制度组织结构,自一面说愈用愈熟,可是愈熟则机械性愈大;愈成为习惯,则愈失其意识适应的力量。……所谓衰老,乃指其用得日子太久,机械性太大,适应环境的力量太小,至此则这一套家伙非换不可;所谓死亡,就是指这套家伙已不能用了。……中国民族复兴,一定得创造新文化,那一套旧家伙已绝不可用,非换不行。然其所换过的生命里头,尚复有不是新的地方在;这个不是新的地方,是从老根复活的东西。这个东西自一面说很细微,很抽象,很不易捉摸,而自另一面说却非常实在,非常明白,绝不虚渺。这个不易否认又不易捉摸的东西,即所谓民族精神。只有民族精神是当初的原样;除此之外,那一套家伙都换过了,所以谓“民族复活”。

  详氏著“精神陶炼要旨”(1934),5:506-7。

  [40] 详罗伯特·理费德:《小社区和啬夫社会与文化》合刊本“啬夫社会与文化”一文第三章,特别是页42以下(Robert Redfield, The Little Community and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Chicago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41]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207。

  [42] 余英时:“从史学看传统”,详氏著《史学与传统》(台北: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82)页11-7。

  [43]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21。

  [44] 参详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页129。

  [45] 在“中国旧法制之合理的认识”一文中,已故蔡枢衡先生即曾指出,“认为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思想,旧法制是道德化的法制,尤其是一种倒果为因,绕倒圈子的谬误。”详氏著《中国法律之批判》(上海:正中书局,1947),页89。

  [46] 详彭德:“现代中国社会的法律与文化” (Pitman B. Potter, Law and Culture in Modern Chinese Society),见前揭《中国人的价值观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册)》,页893-915。

  [47] 参详罗德斯·莫非:“通商口岸与中国的现代化”,收见马克·凯尔文等编:《处于两个世界中的中国城市》(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4)页57以下(Rhoads Murphey, The Treaty Ports and China‘s Modernization, in Mark Klvin and G. William Skinner, eds., The Chinese City Between Two Worlds,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48]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479。

  [49]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69。

  [50] 参详李贵连:“话说‘权利’”,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1998年1卷1期。

  [51]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479。

  [5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93。

  [53] 梁漱溟:同上,3:83-5。

  [54] 据前揭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方面,中国古代法典,无论《唐律》还是《大清律例》都绝少类如西方的“私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仅今人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约文书一项,其总数即超过1000万件。参详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页3。

  [55] 梁漱溟:“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欧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1930),5:137。

  [56]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479。

  [57]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251。

  [58] 梁漱溟:“与丹麦两教授的谈话”(1934),5:573-4。

  [59] 详约翰·费理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80),页59以下(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60]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19.并参详拙文:“天意 人意 法意”,载《比较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第1期。该文已收辑本书。

  [61] 参详刘述先:“论中国人的价值观在现代的重建”,详前揭《中国人的价值观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册)》,页24。

  [62] 杜维明:《人性及其自我完善──儒学论集》(伯克利: 亚洲人文学社,1979年版),页285(Tu Wei-ming, Humanity and Self-Cultivation: Eassys on Confucian Thought, Berkeley: Asian Humanities Press, 1979)。

  [63]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207。

  [64] 泛见赫伯特·费格里特:《孔子:以凡俗为神圣》(Herbert Fingarette, Confucius: The Secular as Sacred,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72)。

  [65]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211。

  [66]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522。

  [67] Leon Vandermeersch:“中国法概念研究”,收斯图尔特·史拉姆编:《中国世俗国家的权力范围》(伦敦:伦敦大学亚非学院,1985)页23-4(Leon Vandermeersch,“An Enquiry into the Chinese Conception of law”, in Stuart R. Schram, ed., The Scope of State Power in China, London: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1985)。

  [68]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09、185。

  [69] 梁漱溟:《司法例规序》(1923),4:515。

  [70]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85。

  [71] 梁漱溟:《人心与人生》(1984),3:661,725注1。

  [72] “法制”在漱溟晚年思虑中的地位上升,可参详梁漱溟:“英国宪政之妙”(1976),7:403-4:“毛主席对于法律作如是观”,7:429-30:“1978年政协会议期间讨论宪法时的发言”,7:455-60:“试说明毛泽东晚年许多过错的根源”,7:520-1.并详梁漱溟1978年3月1日日记,8:1076;5月5日、13日、15日和22日日记,8:1081-2:“美国学者艾恺先生访谈记录摘要”,8:1153.又,1986年,漱溟与张申府等人联名致函全国人大委员长暨各位副委员长,褒扬“普法工程”,可谓异乎寻常。有关于此,详胡少安:“开辟了光明伟大的新航道:访梁漱溟先生”,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8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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