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北京某公司总承包了北京某工程,2005年10月,经过依法招投标程序,北京公司确定河南某劳务公司为该工程1标段1、2、3、4号楼的劳务分包单位,并与之签署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张某是河南劳务公司的劳务班组负责人,具体负责1标段1、2号楼的劳务施工工作。
因北京公司拖欠河南劳务公司劳务款,且河南劳务公司亦未付清张某劳务工程款,张某于2008年2月以北京公司为被告、河南劳务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京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劳务工程款35万元。
个人认为本案的代位权诉讼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两个独立、合法的到期债权。而本案中,张某对河南劳务公司并不享有独立的合法债权,理由如下:
1.本案涉案三主体之间的关系
北京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人,河南劳务公司是劳务分包人,而张某是河南劳务公司的劳务班组负责人。
劳务合同是由北京公司与河南劳务公司签订的,北京公司与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2.张某在本工程中具有特殊的身份,其是第三人河南劳务公司在本劳务分包工程中的劳务班组负责人,其与河南劳务公司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另,张某不是个体工商户,其所在的劳务班组不是独立企业法人,也没有营业执照。
3.张某主张其对河南劳务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劳务工程款”,而不是工资或其他。
4.由于张某是河南劳务公司的员工,河南劳务公司享有对其所属全部劳务队调配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范围,且就工程款调配而言,劳务队面对劳务公司时并不形成独立的权利主体,因此劳务队不能因为公司未按时调配工程款而形成对劳务公司的债权。
5.张某对河南劳务公司所谓的“债权”与河南劳务公司对北京公司享有的债权本质上是同一个债权,由于张某的特殊身份,本案名为“代位权诉讼”,实际上就变成了张某替河南劳务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劳务款,但该债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实际上只能由河南劳务公司主张。
- 上一篇:关于撤销权、代位权行使
- 下一篇: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相关文章
- ·云南首例部门替“无名氏”代位诉讼获胜
- ·本案的工程款能否以代位权诉讼的形式被追回?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 ·论代位权诉讼
- ·浅谈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 ·主债务异议成立 代位权诉讼被驳
-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 ·一个代位权诉讼案例浅析
- ·代位权诉讼的重要案例
- ·本案的工程款能否以代位权诉讼的形式被追回?
- ·民工欠薪的追讨诉讼中应适当使用“代位权”方
-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 ·民工欠薪的追讨诉讼中应适当使用“代位权”方
- ·人为不还钱恶意撤诉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 ·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诉讼时效的界定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诉讼时效的界定
-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责任
-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
-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 · 关于撤销权、代位权行使
- · 代位权诉讼
-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 ·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 · 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
- ·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
- · 浅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
- · 债权人权益是什么
-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 ·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 · 本案的工程款能否以代位权诉讼的
- · 代位权诉讼的重要案例
- · 债权人代位权简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