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冒用第三人名义与所在公司签订合同属“双方代理”,合同无效,应予还钱
本报讯(成华法 记者晨迪)王先生冒用妻子晓英的名义与自己供职的饲料公司签订了4万元的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暂由公司垫付,并在提货时再次以妻子名义写下欠款单。事后,公司多次向妻子“晓英”催款,但均遭到对方拒绝。迫不得已,饲料公司只得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近日,成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定王先生必须立即支付货款,但由于该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妇俩共同承担。
王先生与晓英是一对夫妻。2007年1月10日,王先生冒用妻子的名义与自己供职的饲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晓英提供4万元的饲料,货款由公司先行垫付,但晓英必须在2007年12月25日前归还,否则要多支付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以妻子的名义将39614元的饲料提走,并签下欠款单,以自己的名义向饲料公司担保收回该款。
“之后,我们多次向第三人晓英催款,但对方都不予认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3961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07年12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饲料公司表示。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签订合同时,自己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其行为也是代表公司签订的,因此,这只是公司管理的问题,自己不具有适体资格。
而作为第三人的晓英则称,她并没有委托丈夫签订合同,公司无权将“晓英”列为第三人。合同只是饲料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公司销售人员,冒用第三人名义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属于双方代理,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该饲料购销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购销合同签订及发货提货均发生于王先生与晓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夫妻双方应当对饲料公司承担该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王先生及妻子应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3961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07年12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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