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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3)
www.110.com 2010-07-02 15:54

  第二十六条 在鼓励竞争、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工期允

  许以国家工期定额为依据,在合理范围内浮动;标价允许以

  审批的标价为依据,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1、一般民用工程项目在上浮百分之五与下浮百分之五

  以内;

  2、十一层以上的民用工程项目及公用工程项目在上浮

  百分之六与下浮百分之六以内;

  3、工业、交通、市>工程项目在上浮百分之七与下浮

  百分之七以内;

  4、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标价超过上、下规定浮动控制幅度时,首先复核标

  底,标底有误则调整标底;标底合理无误,应重新招标或按

  接近标底报价的顺序审查投标单位标价,择优评选投标单

  位。

  第二十七条 选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

  书,报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及经办银行备案。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十天内,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及中标条件,同招

  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合同应使用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主要条款、承包范围、造价、工

  期、质量要求、三材用量、材料供应方式等,必须和中标内

  容相符。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要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

  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保证金数额按市有关规定确定。合

  同签订后,经市指标办审核盖章,送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有

  关手续。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双

  方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发生纠

  纷和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由市招标办分别做如下

  处理:

  1、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标而

  未招标的,不准开工;对擅自开工的勒令停工,承包合同无

  效,工程所在银行不予拨款,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处以

  承包造价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取消施工企业三至六

  个月的投标资格;

  2、揭标前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千元至四千元罚款,同时取消投标单位对该项目的投标资

  格;对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

  >责任;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在投标过程中,有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瞒企

  业资格和条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对该项目投标资

  格;如已中标,除取消其中标资格外,责令其按中标价的千

  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赔偿招标单位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

  半年以内不准参加投标的处罚;

  4、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

  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视情节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经济

  损失,并取消其三个月投标资格;

  5、招标单位在开标后不得借故停止招标,否则,赔偿

  各投标单位标底造价千分之一的经济损失;定标后,招标单

  位不得借故改变中标单位,如不按规定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由招标单位按中标价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赔偿中标单位经济

  损失,另选的中标单位,必须报市招标办审定;

  6、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借故退标,否则,按标底造

  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赔偿招标单位经济损失,同时报市招

  标办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按辽计经发〔1988〕275号

  文件规定,招标单位以中标标价的千分之零点七,中标企业

  以中标标价的千分之零点三向市招标办交纳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及外国投资和

  世界银行贷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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