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在鼓励竞争、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工期允
许以国家工期定额为依据,在合理范围内浮动;标价允许以
审批的标价为依据,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1、一般民用工程项目在上浮百分之五与下浮百分之五
以内;
2、十一层以上的民用工程项目及公用工程项目在上浮
百分之六与下浮百分之六以内;
3、工业、交通、市>工程项目在上浮百分之七与下浮
百分之七以内;
4、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标价超过上、下规定浮动控制幅度时,首先复核标
底,标底有误则调整标底;标底合理无误,应重新招标或按
接近标底报价的顺序审查投标单位标价,择优评选投标单
位。
第二十七条 选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
书,报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及经办银行备案。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十天内,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及中标条件,同招
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合同应使用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主要条款、承包范围、造价、工
期、质量要求、三材用量、材料供应方式等,必须和中标内
容相符。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要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
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保证金数额按市有关规定确定。合
同签订后,经市指标办审核盖章,送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有
关手续。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双
方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发生纠
纷和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由市招标办分别做如下
处理:
1、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标而
未招标的,不准开工;对擅自开工的勒令停工,承包合同无
效,工程所在银行不予拨款,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处以
承包造价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取消施工企业三至六
个月的投标资格;
2、揭标前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千元至四千元罚款,同时取消投标单位对该项目的投标资
格;对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
>责任;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在投标过程中,有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瞒企
业资格和条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对该项目投标资
格;如已中标,除取消其中标资格外,责令其按中标价的千
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赔偿招标单位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
半年以内不准参加投标的处罚;
4、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
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视情节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经济
损失,并取消其三个月投标资格;
5、招标单位在开标后不得借故停止招标,否则,赔偿
各投标单位标底造价千分之一的经济损失;定标后,招标单
位不得借故改变中标单位,如不按规定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由招标单位按中标价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赔偿中标单位经济
损失,另选的中标单位,必须报市招标办审定;
6、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借故退标,否则,按标底造
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赔偿招标单位经济损失,同时报市招
标办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按辽计经发〔1988〕275号
文件规定,招标单位以中标标价的千分之零点七,中标企业
以中标标价的千分之零点三向市招标办交纳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及外国投资和
世界银行贷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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