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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www.110.com 2010-07-02 16:17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现了政府按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的需求,实现了土地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为有效防止土地招标拍卖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集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让金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三、对不具备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除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进行邀请招标。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各类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此其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想用地者,也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五、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使价、起叫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要严格保密。

  七、招标拍卖挂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八、法律责任;

  1、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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