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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2 16:00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

  (三)按照拍买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组织竞买单位勘察现场,进行拍买地块答疑。

  (五)拍卖会现场操作:

  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加价的,主持人落槌。

  6、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7、现场拍卖公证。

  8、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竟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市、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15%的定金。

  (七)竞得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市、县国土管理局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开发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县国土管理局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国土管理局可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县国土管理局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市、县国土管理局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管理局应对县级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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