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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
www.110.com 2010-07-02 17:19

  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

  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

  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

  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

  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

  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

  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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