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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02 14:37

  发文单位:衡水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

  发布日期:2003-7-28

  执行日期:2003-9-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3年7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主体的选择,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以及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全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的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

  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水利、交通、卫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现行各自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业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按行业性质、特点予以冠名。

  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招标范围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医疗设备、药品的采购应按本规定全部实行招标采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八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批准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或年度投资计划时予以说明: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取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或年度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核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第十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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