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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www.110.com 2010-07-05 14:22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也就是说,除取消采购任务外,废标不意味着采购活动的结束,采购任务还需完成,采购活动还是要继续的。那么,如何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好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是能否顺利完成采购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采购项目废标后,为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外泄,许多投标供应商会申请保护自己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价格、技术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商业信息,而现实工作中,存在这样一些不当行为:这些合理的要求时常遭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不屑。这样行为的结果,只能是给招标活动增添了阻力。原因很简单,泄漏了的机密信息给潜在的“串标”、“抬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报价均超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因重大变故而取消采购任务的,应予以废标。

  要保护好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就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视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数量还不足三家,那么按规定应予以废标。在这种情形下废标的,因还未进入评审阶段,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还属于密封状态,因此,要保护其商业秘密比较容易。只需要不启动开标程序,将投标文件原件保持密封状态退还给投标人即可。

  倘若是在采购项目已经进入评审阶段后,在评审阶段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因无效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多致使废标的,要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就要困难得多。尽管此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已经处于公开状态,但作为招投标的操作机构,还是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控制信息的进一步公开,同时要严格纪律,告知在场的监管人员、公证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等,明确他们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另外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形,就是因重大变故而取消采购任务的,采购活动也不得进入开标程序,招标人不得拆封投标文件,而应该将密封原件退还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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