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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10点建议
www.110.com 2010-07-05 14:20

  一、建议:将名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改为《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同时,将简称《标准文件》改为《标准文本》。

  建议理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可能会产生语用歧义。中文的词与词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靠词序来表达的。“标准”与“施工”最靠近,最亲密,人们很可能理解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可能会联想到,可能还有“非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标准文件》分为四卷,分卷似乎是多余的。如果从“不加修改”和装订考虑,可以将招标文件分为三卷。

  第一卷: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以及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卷:图纸

  三、关于“投标人”的概念和定义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对投标人的定义是,“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称为投标人的必要条件是两条:第一是响应招标(例如,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购买招标文件,参加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等行为);第二是参加了投标。

  虽然响应招标但还没有投标的,还不能称其为投标人。通常,将尚未投标但响应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潜在投标人”或“未来投标人”(Prospective Bidder)。

  没有响应招标(例如,未购买招标文件)而投标的,其投标无效,也不能称其为投标人。

  因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款、第1.10款、第2.2款以及第2.3款中的“投标人”均应改为“潜在投标人”。

  四、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还是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老朽以为,“投标截止时间”是一个“时间点”(例如,2008年5月17日上午10点整)。这个时间点是不能延长的,只能推迟。

  因此,建议,将投标人须知第2.2.2项和第2.3.1项中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改为“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五、关于投标人须知第3.7.2项

  原文: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建议改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六、关于投标人须知第4.2.1项

  原文: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建议改为: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七、是《中标结果通知书》还是《招标结果通知书》?

  老朽以为,给未中标的投标人发的通知书称为《招标结果通知书》为好,称为《中标结果通知书》不妥。

  虽然,《招标投标法》是说“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老朽还是觉得用《招标结果通知书》更好一些。

  八、在投标人须知中,是否需要有招标人须知内容和评标委员会成员须知内容?

  如所周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告知,不是行政监管部门的文件。因此,没有必要将招标人须知的内容和评标委员会成员须知的内容写在《投标人须知》中。老朽以为,投标人须知中的第9.1款、第9.3款和第9.4款是可以删除的。

  九、是否应该给招标人留有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事件的权利

  老朽以为,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的背景下,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给招标人保留应对此类事件的权利是必要的。也可以说,应该有“应急”条款。

  因此,建议保留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经典条款:

  30.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尽管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业主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上述条款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

  如果有人觉得世行的该条款有点“霸道”,那么,可以参照商务部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的类似条款:

  32.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十、其它

  老朽以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还有一些条款和文字是需要商榷和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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