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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2)
www.110.com 2010-07-02 17:44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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