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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未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违规
www.110.com 2010-07-15 15:40

  由中国证券法学会主办、北京仲裁委承办的“两会热点问题研讨: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专场”3月6日在京召开。与会专家认为,证券法、公司法的实施,未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的势头,根本原因是其精心设计的公司治理制度与现实脱节,亟待改革。

  “黄光裕案”、“五粮液(26.38,-0.84,-3.09%)案”……近年来,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愈演愈烈,出现上升趋势。据统计,2004年至2008年,证监会共进行行政处罚210件,其中对信息披露的处罚90件,受到处罚的董事和高管达738人次;而2009年以来,行政处罚的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中国上市公司董事受处罚的数量,是世界各国中最多的之一。

  值得深思的是,这些被处罚行为多数发生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之后。公司法证券法何以未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违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认为,制度层面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公司治理制度一直存在着四大缺陷:重视集体义务和责任而轻视个人义务和责任;强调身份义务和责任而淡化行为义务和责任;强调信息披露的形式和程序而忽视信息披露的实质和效果;公司各机构实际权力和信息披露的义务、责任配置不当、脱节严重。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形势严峻,还在于精心设计的法律在实施中打了折扣。中国证券法学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透露,证监会一些官员反映,查案子传唤一些人,这些人不到,拿他也没办法。像美国的话,法院可以下令你必须到,不到就是违法,法院就可以采取措施。中国证券法虽然修改了,证监会可以查账、封账户,但是传讯的嫌疑人不到证监会应该怎么办?这个机制没有。另外查处案件的时候,无论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独立办案受到越来越多的非正常因素干预。因此媒体上所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如黄光裕案,应该说是一个典型的恶性案件,为什么不能给他依法判个无期徒刑呢?美国纳斯达克前董事长马多夫被指控布下“庞式骗局”,非法集资500亿美元骗全球的投资人,被定罪判刑150年。那是非常重的一个刑罚。黄光裕案会不会重复以前德隆案件,大事化小?这样,违法成本太低了。郭锋教授认为,针对官商勾结、商人相互勾结,都想到资本市场玩一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大规模违法违规现象,只有从重处罚才能有效遏制。

  金融经济全球化以后,国内的投资权益怎么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也是一个比较严峻的问题。中国的境内投资者在境外、国外各种投资所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保护,但目前找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比如去年中国境内一些人在香港买的理财产品,受到了损失。中国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投资美国的债券、股权的损失。这些损失出现以后,我国的立法、司法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

  从市场层面来看,证券市场运行体系的不确定性风险特别大,而且不确定性很多方面是由于政策、监管原因导致的,所以使普通投资者对未来投资收益难以预期。郭锋教授认为,中国资本市场是全球最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一个政策,股市起来了;央行来一个政策提高准备金,股市又下去了。金融监管机构没有互动,使投资者感到无所适从。

  中国投资者保护制度亟待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和完善。与会专家建议:第一、应该把金融消费者纳入投资者现有的法律框架保护。存款人、投保人、信用卡使用人,谈不上投资,但是利益受到侵害了,要不要保护?现行民事法规,应该说有一定的保护,但是没有拉通和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关系。第二、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当设定不同的法律规则,要向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国际上改革金融法的一个趋势。要区别机构和个人,对个人要提供更多的信息披露,更多的风险提示,更有效的法律保护。第三、要将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领域的投资者和消费者纳入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要将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反欺诈制度向这几个领域扩展,或者说向金融、资本市场全面扩展。第四、应当完善投资者保护的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系统性的司法解释,要研究建立中国式的集团诉讼制度,降低普通投资者维护权利的司法门槛,加大违法者的成本。第五、急需研究在国际的框架之内怎么保护中国投资者以及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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