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香港的证券商提供电话、互联网和其他电子渠道让投资者发放买卖指令,投资者也可亲自前往银行或证券商发出交易指示。
投资者发出交易指示时,需明确指示拟购入或卖出的证券名称(或股份代号)、数量及买卖价。证券商在核实客户资料后,会在交易系统发出买卖指令。在开市前时段,买卖盘累积一段时间后,会在预先设定的对盘时段中对盘。买卖盘会以买卖盘的类别、价格及时间等优先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在持续交易时段,买卖盘将会以价格优先为原则,按输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次序逐一对盘。
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前,须直接向试点计划中的指定办理机构查询其设定的港股交易程序,包括该行收发买卖指令的方式及款项结算等安排。
何时卖出当日较早前购入的证券
证券商可以替投资者安排卖出当日较早前已购入的证券,但有些证券商可能要先确定投资者持股的水平或取得有关的最新持股资料,才会替投资者安排即日出售证券。因此,投资者宜事先向证券商查询有关的程序。
错价交易的取消
港交所的交易系统是以买卖盘带动。所有输入交易系统的买卖盘均属有效,在交易系统已达成的买卖盘均不能更改或取消,除非交易所董事会另有决定。
为防止证券商输入错价交易,交易系统内设有两级价格提示,会于证券商输入大幅偏离市场现行价格的买卖盘时发出警告。交易系统的价格警示讯息可于所有交易渠道,包括交易员的终端机、多工作站系统及经纪自设系统发出。不过,投资者应留意,如他们的买卖盘是经由互联网、流动电话或其他电子渠道传递至其证券商的经纪自设系统内,他们收取价格警示的方式会视乎有关经纪自设系统的设计。
股票卖空交易
现时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禁止任何人士出售本身并无持有的证券,除非卖方在进行交易时拥有、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拥有法律上的权利将证券交予买方。因此假若投资者本身并无持有证券,他先在市场上卖空证券,而他当天在市场买回已售出的证券,虽然他在结算日不用交收任何证券,但因他卖出证券时并未持有证券,所以他可能已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合法的卖空交易是指卖方虽然并未拥有某一指定可作卖空的证券,但卖方已先向他人借入证券然后才出售该等证券,而在卖出证券后,卖方须交付借来的证券或由他人代卖方借来证券以完成交收。可供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交易资料”栏目内查阅。投资者在进行卖空交易前,应向证券商了解有关安排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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