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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若干问题(6)
www.110.com 2010-07-20 16:14

    八、审理确认案件可以实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阳光工程,已经运用于赔偿案件的审理。对于在确认程序中如何适用听证,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这一规定为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审理确认案件,主要是对原做出的司法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制定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不进行听证。对于事实不清、申请人与被申请确认违法的人民法院就事实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听证。根据确认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除申请确认法院不作为和确认申请人因人身权损害申请确认的以外,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不履行听证义务,又不能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说明的,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则视为撤回确认申请。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的,司法解释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作为强制性条款,强调参加听证是下级人民法院的义务,强调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至于听证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只要有利于查清案情,都可以采用。

    九、被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申诉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时,有权申诉。对被确认违法的义务机关则没有规定申诉权。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实行审级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不具有申诉权。

    上级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确认案件可能有必须改判的错误,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的规定,依职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十、司法解释实施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能否参照该司法解释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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