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关于审理期限问题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审理确认案件的期限作出规定,一确期限为6个月,经过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二确为3个月,经过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这样规定,主要是从确认案件的实际出发,很多确认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涉及的当事人多、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案外因素较多,短期难以作出结论。鉴于法律没有规定审理确认案件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对审理期限从宽作出解释,目的是为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尽可能地在审限内审结,尽量不发生超审限问题。
为杜绝超审限不作出确认的情况,司法解释在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因原先已有最少6个月的审查期限,因此,被指令的下级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十五、司法解释的学习与贯彻执行
《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司法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该司法解释的通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监庭应当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并切实贯彻执行。由于确认工作涉及审判和执行各个庭室,因此,其他庭室也应掌握《规定》的原则和内容,严格依法办事。应当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少数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等司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努力防止违法行使职权现象的发生。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监庭,应当组织培训,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予以确认,不断提高审理确认案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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