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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处罚案研析(2)
www.110.com 2010-07-20 16:40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律、法规规定。本案被告王五镇政府设置的“市场管理办公室”,仅以儋州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市容整治的实施方案》及该镇政府下发的几个相关通知作为处罚的依据,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本案涉及的第三个问题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才有效的法律后果,而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内容。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本案中被告王五镇政府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对蔡杏爱处以5元的罚款只给蔡杏爱开具了一张未经任何部门制发的普通收据,而没收蔡的六把铁耗更是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可见,被告王五镇政府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对蔡杏爱的处罚是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的。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正确。在重审期间,被告王五镇政府认识到自己执法的不当,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原告同意撤回上诉,最终以和解的方式了结了这个纠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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