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开头所列的媒体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三个条件:
一.媒体传播的淫秽信息包括图片、语音、图象等,这些都包括在刑法367条列举的淫秽物品之列。
二. 任何有正常思维力的人都能判断出本文开头例举的信息属于属于淫秽的,而媒体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经验一般都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更应知道这些信息是公然宣扬色情放荡形象的淫秽信息,因此其有牟利的犯罪主观故意;
三. 媒体受众是以万计的庞大群体,因此其传播淫秽信息的人次大大超过200至500次,而且通过传播这些淫秽信息获得的广告费和发行收入也超过5000至10000元。
我国媒体没有实行分级制度,由于青少年具有猎奇心强、爱模仿、易冲动、自控力差等年龄特征,因此媒体传播的淫秽信息的主要受害者是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青少年,尤以淫秽声讯台为甚。作为公共阅读和视听工具的媒体如果通过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犯罪性质很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定罪量刑上应该参照我国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363条规定之罪的(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遗憾的是,刑法并未界定何谓“情节严重”,何谓“情节特别严重”,给司法机关量刑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媒体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媒体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中国1997年《刑法》采用的称谓,其他国家都称为“法人犯罪”(corporation crime)。无论法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各国的刑法中都是作为自然人犯罪的补充而成的[2]。至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都普遍确立了法人刑事责任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在刑法理论上坚持“法人或社团不能犯罪”的原则,但是不少国家在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都规定了法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国、日本、德国、荷兰、瑞士、韩国、泰国、土耳其、古巴和中国等都在刑法中确立了法人刑事责任制度[3]。我国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专门规定单位犯罪。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列举了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我国的媒体都是国有的事业单位,虽然实行“企业化管理”,但是其法律身份仍然是“事业单位”,因此媒体也是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之一。单位犯罪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且大部分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包括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作为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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