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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个人信息追究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本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温悦)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崔某批准。

  据悉,此系《修正案(七)》新增该罪以来,杭州办理的首起该罪名案件。

  25岁的重庆人崔某,大专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去年8月,他花费30多万元,通过交换、购买等方式,从网上获得大批信息,包括公民车主信息、保险信息、房产信息、股民信息、手机机主信息、房产业主信息等。

  之后,崔某将所获信息放到自己的飞宇信息网进行出售,先后出售个人信息约80次25万条,非法获利共15万余元。

  今年9月11日,崔某将杭州、南京、上海3地汽车车主资料1万余条,通过互联网卖给黄某等人。

  根据举报,今年10月20日,崔某在重庆老家被杭州拱墅警方抓获。

  拱墅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崔某多次非法获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所出售信息又被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对公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和财产损失,产生了严重后果,当属情节严重,崔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王忠涨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个人隐私权、个人商业秘密均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被泄露,有可能使个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受到伤害,甚至被人冒名,使名誉受到伤害,刑法修正案专门为此规定了两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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