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程序 > 处罚决定 >
交警在处罚交通违法者时,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www.110.com 2010-07-20 16:56

 本报讯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规定,即日起,合肥、蚌埠、马鞍山、芜湖、黄山等5市交警在执勤执法中必须使用“你好”“对不起”等9项规范化用语。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士介绍说,交警在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应该说:“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在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时,应说:“你的(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此外,交警在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该说:“你的(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元的罚款,记 ××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在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应说:“你有权陈述和申辩。”交警在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其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说:“请你在(具体位置)签名,并于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到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交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应说:“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