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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如何完善?(3)
www.110.com 2010-07-20 16:55

  如果利害关系人事先并不知道有应回避情况的存在,而评审结果已经宣告,这时申请回避已失去意义。但是,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回避的法律效力 在评审专家将存在的回避事实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回避的请求后,该评审专家应当立即中止其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直到有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其继续进行评审活动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如果依据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决定,有关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在该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由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抽取一位代替,或重新组成评委小组,或者在没有应当回避人员的参与下继续进行,以保持评审活动的延续性。

  回避请求提出 回避请求应当向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应提出能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回避请求时,也应当听取请求所针对的评审专家本人或其他人员的意见,以保证回避决定的公正性。对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提出,由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做出决定。

 

             界定回避利害关系范围

                ●李俊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多方经济利益,在具体项目采购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维护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要建立和落实回避制度,就应该合理界定应回避的利害关系。

  要合理界定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就要把采购人和相关人员当作经济的人和社会的人进行分析,以是否存在利益作为分析的基础,并结合具体采购项目进行分析,因为只有具体到每个采购项目,才会存在利害关系。作为经济的人,采购人和相关人员必须与项目供应商没有经济利益联系;作为社会的人,采购人和相关人员必须与项目供应商没有亲情关系。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从性质上划分应包括:经济利益关系、亲属关系和潜在的利害关系,下面做一下简单的分析:

  经济利益关系 采购人和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应予回避。这些关系包括:1、在供应商处担任经济、法律、技术顾问,领取报酬;2、在供应商处任职的;3、持有数额较大的供应商的股票、债券或有其他经济利益的;4、近亲属有上述经济利益的。这里指的近亲属指夫妻、子女和父母,这些近亲属的经济利益一般可以直接归属于采购人和相关人员本人,或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而其他近亲如兄弟、姐妹、姻亲关系,他们的经济利益,不能归属于采购人和相关人员,一般不会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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