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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解读(3)
www.110.com 2010-07-05 15:51

  《解释》还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台背景及过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十几年来,市场经济形势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傍名牌等等热点问题,都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制止。但是这部法律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对有些新发生的行为没有明确,当时也不可能作出的界定。对这类新案件,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如何更好地适用这部法律是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一个很大的挑战。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制定《解释》,经过反复修改,2005年底通过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据统计,反馈的修改建议有2000多条,经过再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此后,又通过各种形式向全国法院、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专家征求意见,甚至有些国外的专家和组织也提出了修改意见。2006年8月,对意见比较集中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基本达成共识。最后于2006年12月30日,《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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