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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高保护" 中国将期待
www.110.com 2010-07-05 14:41

  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效。可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的利用,则是没有国界的。

  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效。而作品、技术发明、商标,要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保护,还必须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获得权利。到目前为止,尚不存在所谓的世界版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可是,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的利用,则是没有国界的。如果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在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方面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或者程序,显然会使得作者、发明人或者商标所有人在获取权利、寻求保护方面,出现很多困惑和不便。

  正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包括防止类似的问题发生,国际社会才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以协调各国关于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的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三个国际公约。

  在这里有必要重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相关的国家应当依据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公约,协调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使之与相关的国际公约或者条约一致起来。例如,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依据TRIPS协议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又如,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也在1994年10月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依据TRIPS协议修订了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不得对TRIPS协议有所保留。同时,TRIPS协议还通过相关的条文,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文纳入了协议的体系之中。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之下,我们必须遵守TRIPS协议,以及已经纳入TRIPS协议体系之中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如果有人提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我们可以自行其是或者降低标准,不必顾及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或者TRIPS协议,那就意味着我们应当退出世界贸易组织,退出当今的世界贸易体系,丧失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所获得的种种利益。显然,这不是我们的政策选项。

  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

  近年来,一些人不断质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过高,不符合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个别人甚至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是保护了外国权利人的利益,因而要求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然而,当这些人发出这样的或者类似的言论时,显然忘记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不可能降低到TRIPS协议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以下。事实上,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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