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动态 >
为教学或科学研究需要翻译或复制他人作品是否
www.110.com 2010-09-14 15:31


正文: 为教学或科学研究需要翻译或复制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有时候不免要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这种复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这里说的学校课堂教学是专指在课堂上的面授教学,以函授、广播、电视和网络远程教学等方式进行的教学不在此列。而学校则包括全日制学校和各类业余学校。
  (2)使用的数量控制在“少量”,是指整部作品被复制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少量”范围之内,而不是指所用部分占作品比例的多少。
  (3)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教师的课堂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但不得出版发行。
  (4)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5)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该作品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