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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盟:建立与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www.110.com 2010-09-14 15:23

  日前,民盟天津市委在调研后呼吁:加紧建立与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维护农民利益,预防和打击不正当的商业竞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不仅是地方标志,而且也是质量标志、信誉标志,这决定了地理标志负载的产品蕴涵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无尽的财富价值。 

  民盟天津市委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形式和管理体制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尚未形成合理、统一、操作性强的保护规则,工商局、质检局、农业部、知识产权局等都可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进行管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基础比较薄弱,注册和使用地理标志意识不强。我国农产品的商标注册数量仅占商标注册总量的8%左右,与我国农业人口占60%以上的比例严重不相称;许多地理标志被当做商品的通用名称,冒用、滥用现象严重,比如:据浙江茶叶协会介绍,曾有50多个县市生产的茶叶都标称“龙井茶”;一些地理标志产品本身也存在质量不高,特色不突出等问题。 

  民盟天津市委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可以直接给农民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他们对22个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调查显示,有地理标志的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到90%。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引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是扩大农民就业、解决农民工返乡安心务农的途径之一。被调查的22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就直接解决了当地近三成农民的就业问题。此外,目前我国许多具有地理标志保护意义的农产品正受到日本、韩国等国的强烈冲击,面临着失去地理标志保护意义的危险。 

  为此,民盟天津市委建议:加快构建以专门法保护为主,以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辅的配套保护体系,明确地理标志保护的主管机关、审批标准,适用商品范围,强化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督,引导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建设,注重与国际规则接轨;政府可设立用于支持品牌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资金,在土地、电力、用水等资源要素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做好本地地理标志的综合开发利用,如兴办“观光农业”等。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出口优先扶持,同时积极开展国际注册和保护,借助国际注册使地理标志得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充分的法律保护;广泛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教育,特别是开展面向农民和消费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专题普及教育。(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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