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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部分裁决?
www.110.com 2010-07-21 17:02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原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40号)分别作出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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