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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宗之争” 国际仲裁判宗庆后侵权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就在历时三年的“达娃之争”因双方突然间的握手言和,而逐渐被各界淡忘之时,一份来自瑞典斯德哥尔摩的裁决书却以达能的胜诉,再次为“达娃之争”激起了涟漪--9月30日,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下称SCC)做出裁决,认定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等严重违反了相关合同,使达能因不正当竞争蒙受了重大损失。被誉为“终极审判”的斯德哥尔摩仲裁结果,为已经与娃哈哈集团和解的达能赢得了迟来的公正。

  分析人士认为,尽管这次终极审判的结果可能无法动摇达娃和解的大势,但它却以一种近乎悲壮的方式告诉人们,娃哈哈集团违背基本商业原则,侵犯合作伙伴利益的事实是成立的。而中国企业想要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必须严格遵循契约精神,善待合作伙伴。

  达能赢得迟来公正

  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在1996年成立合资公司,双方签署协议,同意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后因中国当时法律限制未能及时完成商标所有权转让,双方再签协议,约定在转让得到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前,“娃哈哈”商标由达娃合资公司独家使用,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该商标或转让该商标的任何权益”。2005年,达能经过调查发现,自2001年以来,娃哈哈集团未经合资公司同意,已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至少87家企业使用。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的合资纠纷由此爆发。

  此后几年间,达能和娃哈哈集团在全球进行了上百场诉讼案,双方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中,2007年5月9日,达能向SCC提出的8项仲裁申请(包括7项公司仲裁,一项针对宗庆后个人违反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的仲裁),被各界看着是“达娃之争”的终极审判。

  然而,就在SCC做出达能胜诉终极审判前几个小时,在中国商务部主持下,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签署协议,同意终止现有合资关系,达能将其在各相关合资公司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这也意味着,终极审判对改变“达娃之争”已经变得没有实际意义,而仅仅成为迟来的公正。

  目前,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的和解执行正在进行。

  国资股东利益同样需要保护

  “达能与娃哈哈是和解了,但是,隐藏在这个案件之后的娃哈哈另一大股东杭州市上城区国资委的利益受损又该由谁买单呢?”上述分析人士提出了疑问。

  在娃哈哈集团的股权结构图中,我们清晰地看到,杭州市上城区国资委占比45%,远远超过了宗庆后的30%。但SCC裁决结果判定的非法使用娃哈哈商标的87家非合资公司,却与杭州市上城区国资委并无直接关系,基本由宗庆后及管理团队,娃哈哈集团工会,以及一些注册于海外离岸群岛的公司组成。这意味着,作为娃哈哈集团最大股东的杭州国资委的利益也受到了相当程度的侵害。

  而事实上,在达能和娃哈哈集团和解之前的几年间,达能已经多次表示,希望国资大股东注意侵害国资利益一事。

  如今,达娃的和解势必使得公众对娃哈哈集团缺乏契约精神的批判逐步弱化,而国资委利益被侵犯的事实也将少有人提及。但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却理应从“达娃之争”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商业规则、遵循契约精神,并且全力维护而不是肆意践踏股东、合作伙伴的利益--不论这个股东和合作伙伴来自哪个国度和阶层,惟其如此,中国企业才能在世界上得到足够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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