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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澳门汉生工程公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期间,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取得位于广州市南洲路瑞宝新村97.22亩土地的开发权。澳门汉生工程公司(简称汉生公司)获悉后,多次要求与珠江公司合作开发,并于1993年8月16日签订了《关于南洲路瑞宝新村小区合作开发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意向书》约定:“意向书签订后3天内乙方(即汉生公司)要付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诚意订金”,“合作开发合同必须在意向书签订后在1993年10月2日签订,逾期乙方自动退出,诚意订金不予退回”,“本意向书经双方签订并收到诚意订金后甲方(即珠江公司)不得另找伙伴“。汉生公司于1993年8月20日付给珠江公司500万元诚意订金,珠江公司未另找合作伙伴,双方在约定期内——即93年10月2日前未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1993年11月10日,珠江公司与汉生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广州汉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简称合作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和章程。合同第五十二条约定本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993年11月15日,珠江公司将合作开发合同、章程送报广州市外经委审批,市外经委主办官员肖某某于11月20日将合同章程及修改意见退回珠江公司,要求修改后再报审批。由于市外经委修改意见主要是明确汉生公司进资期限和投资责任,珠江公司同意修改,而汉生公司不同意修改,所以合作合同章程始终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1994年1月18日,珠江公司函告汉生公司要求终止合同,此后双方虽不断函电往来,但未就诚意订金500万元是否退还和损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一年后,珠江公司另找合作伙伴共同开发瑞宝新村。

  1996年5月27日,汉生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珠江公司返还诚意订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146万元。其理由是合作开发合同不能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汉生公司没有过错,珠江公司占有500万元订金没有合法依据。

  珠江公司委托我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我于1996年7月15日为珠江公司代写了《关于请求驳回澳门汉生工程公司起诉的函》,要求法院适用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驳回汉生公司起诉。汉生公司知情后于8月1日申请撤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8月16日作(1996)穗中法房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汉生公司撤回起诉。第一个回合,珠江公司不战而胜。

  1996年8月8日,珠江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交《仲裁申诉书》,要求裁决珠江公司所欠汉生公司500万元诚意订金不予退还,汉生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283.86万元。汉生公司1996年9月9日则提交答辩状和反请求申请书,要求珠江公司退还诚意订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164.25万元。对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焕东担任首席仲裁员,珠江公司选定深圳分会秘书长郭晓文担任仲裁员,汉生公司选定香港大律师陈子钧担任仲裁员。仲裁庭于1997年1月20日在深圳市开庭仲裁,我发表了书面代理词,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双方法定代表人都摆出高姿态,达成和解。当日,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97)深国仲结字第05号裁决书确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裁决珠江公司一年内分三期支付汉生公司350万元人民币,珠江公司承担仲裁受理费,汉生公司承担反请求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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