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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推劳动争议联动机制 工会未调解不得仲裁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首席记者段曌红 从今天起,4类劳动争议案在进行仲裁和诉讼前必须先经过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且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后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轻易反悔!昨天,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据了解,这一联动机制的建立在云南尚属首家,在全国也为数不多。

  《实施意见》规定,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可以先由工会进行调解;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区域及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劳动仲裁部门可暂不予受理,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今后凡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当地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及其他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案,这四大类案件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法院应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昆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国维介绍:《实施意见》的出台就是要充分调动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各种社会资源,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在昆明市形成一种法院、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化解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的联动机制。通过加强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由各级工会及设立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企业家协会的指导下,对申请仲裁或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开展调解工作。“其核心目的就是通过加强调解,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

  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所有的劳动争议案都必须先经过调解?”“增加调解程序是否会给劳动者维权增设了一道门槛?”……昨天,记者就《实施意见》中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昆明市总工会主席杨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国维,昆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调研员董学宁进行了采访。

  都市时报:今年我国已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昆明市出台《实施意见》有何意义?

  张国维:我国自1987年逐步确立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多年来这一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今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弥补了现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不足,完善了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但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仅仅弥补了现今我国立法上的部分缺陷,劳动关系纠纷的解决还需要我们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努力探索建立和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多元化机制。《实施意见》的出台就是整合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探索解决劳动争议的多元化机制。

  都市时报:《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哪些案件?

  张国维:既适用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也适用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既适用于申请仲裁和起诉前,也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

  都市时报:调解是否有时间限制?

  张国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一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二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以上期限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都市时报:劳动争议案必须先经过调解,是否意味着劳动者维权又多了一道门槛?是否会给劳动者造成诉累?

  杨丽: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案都必须先经过调解,只有4类劳动争议案件有此规定,且这并非是在仲裁和诉讼前增设了一个程序、多了一道门槛。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调解是最好、效率最高的一种解决矛盾的方式,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调解能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且工会是职工的娘家人,通过工会来进行调解,能增强职工的信任感,让职工理性、合法、有序地保护自己,所以增加调解程序不但不会造成劳动者的诉累,反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都市时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区域或企业中发生劳动争议案,劳动仲裁部门可暂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就是不愿调解怎么办?

  董学宁:《实施意见》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保护、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因此在仲裁前,劳动仲裁部门应该充分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但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劳动仲裁部门就应该受理。

  都市时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了怎么办?

  杨丽:以前工会没有任何的执法权,常被人们认为是白说白讲。而现在通过《实施意见》授权给工会,今后凡是经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与法院的裁判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换句话说,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得轻易反悔。

  都市时报:进行调解是否收费?

  杨丽:工会是为广大职工服务的机构,调解从来就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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