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 |
为了以仲裁方式解决对外贸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需要在有关对外贸易的社会团体内设立仲裁机构,兹决定如下:
一、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解决对外贸易契约及交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外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间的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间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受理对外贸易之争议案件。
三、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对于对外贸易、商业、 工业、农业、运输、保险和其他有关事业以及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与经验之人士中选任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之,其任期为一年。
四、仲裁委员会就委员中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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