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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3)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前项代理人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充任之。

八、仲裁委员会审理争议案件时,为保全当事人之权利,对与当事人有关之物资、产权等得规定临时办法。

九、仲裁委员会为补偿仲裁费用,得征收手续费,其金额不得超过争议金额百分之一。

十、仲裁委员会之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之要求。

十一、仲裁委员会之裁决,当事人应依照裁决所规定之期限自动执行,如逾期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依一方当事人之声请依法执行之。

十二、有关仲裁程序之规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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